(一)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接收哪些材料?
赔偿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,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下列材料:
(1)刑事赔偿申请书;
(2)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(3)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;
(4)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;
(5)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;
(6)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(二)赔偿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?
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:
(1)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;
(2)具体的赔偿要求;
(3)请求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;
(4)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;
(5)申请书提出的时间;
(6)赔偿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。
(三)人民检察院对赔偿申请立案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?
不同的刑事赔偿申请具有不同的立案条件:
(1)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立案条件是:原案已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;
(2)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立案条件是:有伤害、死亡鉴定结论或伤情诊断证明等初步证明条件;
(3)请求财产权赔偿的立案条件为“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”,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的,原则上不能进入赔偿程序,除非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。
此外,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(1)本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;
(2)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;
(3)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;
(4)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