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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
时间:2021-09-27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力度,助力维护生态文明建设,近日,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,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。 

2020年11月份, 该案件中5名被告人于禁猎期内驾驶摩托车,头带照明设备,用狗猎捕野鸡,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该野鸡名为“雉鸡”,系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。2021年9月6日,该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袁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供认不讳,表示认罪认罚,并当庭表示愿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。 

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,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,有关部门已停止一切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活动,5名被告人不仅触犯了刑法,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,在适格主体不提起或者没有适格主体的情况下,提起公益诉讼,依法追究破坏生态者承担侵权责任,更是对潜在的破坏行为予以警示。打击只是手段,保护才是目的,希望通过本案让更多人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,增强法律意识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。 

 检察小贴士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 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】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 

【非法狩猎罪】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 

【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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